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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倒闭债务需要法人代表还吗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9-27

  法人的作用是什么?公司破产了,企业法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吗?工厂倒闭债务需要法人代表还吗?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工厂倒闭债务需要法人代表还吗

  1、所谓的“工厂”应该是一个公司,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是一个法人,一个拟制的人;

  2、“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一个概念,我想您说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只是公司的员工或者管理者而已,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不是。

  3、正常情况,公司倒闭,债务是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承担的,但是特殊情况也是有可能承担的:

  (1)如果只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公司股东,通常都是不用承担的;

  (2)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但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的,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但是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的财产混同,或者是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管理混乱,分不清楚哪是公司财产,哪是个人财产,则该股东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上也叫“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公司破产了,企业法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问题中所说的的“企业法人”,指的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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