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人身损伤应该是比较常见的纠纷,那么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如何赔偿?雇员人身伤害责任如何划分?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如何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雇主是否可向雇员追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一般规定,可以认为:
雇员在故意的情况下,雇主在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雇主不得向雇员追偿。
雇员人身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雇员人身伤害案件,主要是有二种情况,一是雇员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二是雇员本人遭受人身伤害。责任的划分要根据具体要求来确定。
一、雇员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如果雇员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与所雇佣人事的活动无关的,则应由雇员自行承担责任,与雇主无关。
二、雇员本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
1、如果雇员本人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本人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2、如果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