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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伤人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5-24

  交通事故分很多种类型,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伤人怎么处理?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技巧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是怎么要求的?下文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伤人怎么处理

  首先是立即停车,然后 拨打110报案。在等待交警和医务人员到达的时候,应该尽可能抢救伤员,但要注意小心操作,以免加剧伤者的伤情。还要注意保护现场,包括双方车辆、人员、遗留的痕迹、散落物等,不随意挪动位置。如果为抢救要移动伤者,应该先标示伤者原有位置,以便交警勘查现场。协助取证,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应如实向交警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另外处理伤人交通事故还要注意5个问题

  ①最好不要私了,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方的心态是希望尽快结案,一次性配一定的金额了事。但注意伤人的治疗费用很难估计准确,如果有后遗症就更难估计。而且切记如果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法机关无法帮你追讨赔偿,保险公司也无法理赔。有些用心险恶者会这样设陷阱:先同意私了,等双方付款完毕,一方以为没事先行离开后,另一方反以对方逃逸为由报警,或以此威胁敲诈一笔费用

  ②不能用快速处理程序。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③伤者如果要求转院就一定要有转院证明。一旦伤者住院后,如果需要转院,则必须要求伤者取得转院证明。在没有医院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转院,保险公司对第二个医院的治疗费用会拒绝理赔。

  ④录口供要冷静,实事求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给双方当事人录口供。回答问题时头脑要冷静,实事求是。交警可能会询问:“您的车速?您第一眼看见当事人的距离?您采取了什么措施(如有否刹车?您的车与对方的车的什么部位相接触?对方当事人落地后倒在您的车的哪个位置?此后您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等等。

  ⑤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必须取得医院发票或收据,否则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⑥赔偿费用有标准。可能的赔偿费用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但这些费用都有相应标准,最后保险公司会在标准内赔付。

  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是怎么要求的

  一、交通事故报案期限是多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交通事故报警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建议尽快报警,时间长了会影响案件调查,交警部门也可以不受理。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后之日起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

  (六)5日内

  1、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4、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

  (七)7日内

  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区的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

  (八)10日(10日内)

  1、检验尸体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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