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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9-04-08

  交通环境中随时都存在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和意外发生的状况,这也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如果人们在上下班途中或者执行公务时遇到车祸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其实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发放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发放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发放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发放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工作;难以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交通事故工伤该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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